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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争议
1.运输纠纷的类型输纠纷即可能由承运人因货损等各种原因造成对货方的损失,也可能因货方的原因
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纠纷及其解决损失所引起,可分为以下几种。
(1)货物灭失纠纷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很多,可能由于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如船舶沉没、触礁,飞机失事、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可能因火灾,法令禁运和没收,战争行为,等;可能因承
运人的过失,如捆扎不牢导致货物落海等;当然也可能因承运人的故意,如恶意毁坏运输
工具以骗取保险,明知运输工具安性能不符合要求等导致货物灭失。
(2)货损、货差纠纷货损包括货物破损、水湿、汗湿、污染、锈蚀、腐烂变质、混票和虫蛀鼠咬等;货差即货物数量的短缺。货损、货差既可能是由于货方自身的过失造成的,如货物本身标识不清、包装不良、货物自身的性质或货物在交付承运人之前的质量、数量与运输凭证不符,也可能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如积载不当、装卸操作不当、未按要求控制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载货舱不符合载货要求、混票等原因造成。
(3)货物的延迟交付
即因承运货物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或因承运人在接受托运时未考虑到本班次的载货能力而必须延误到下一班期才能发运,或在货物中转时因承运人的过失使货物在中转地滞留,或因承运人自身的利益绕航而导致货物晚到卸货
(4)单证纠纷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预借提单,从而影响到收货人的利益,收货人在得知后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继而承运人又与托运人之间发生纠纷,或因承运人(或代理人)在单证签发时的失误引|起承托双方的纠纷,此外也有因货物托运过程中的某一方伪造单证引起的单证纠纷
(5)运费租金等纠纷
因承租人或货方的过失或故意,未能及时或额交付运费或租金,并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其他费用如滞期费、装卸费等发生纠纷等。
6)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器等损害纠纷
因托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损害的纠纷。
2.货运事故及处理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1)货运事故处理的具体规定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坏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费收取费用赔偿。保险运输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安装费以及已付十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核算。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于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找回的,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2)货运事故处理程序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算。在约定运达时间的日期后未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未按约定的或规定的运输期限内送达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于60日内给出答复。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程王E损坏刻运费数额。